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章程120
发表时间:2019-03-20 16:40 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overseas compatriots charitable foundation,英文缩写:HEBOC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由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自愿捐资,由河北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组织建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对象和地域范围是: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外华侨华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河北省助学、扶贫、济困、安老、助残等慈善项目。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具备条件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政协机关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30万元,来源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自愿捐赠。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办公厅。 第七条 本会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接受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捐赠,支援河北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教育、养老、救孤、助残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会理事5-25名。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年满18周岁; (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护祖国统一,热爱教育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资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资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落实本会的决议;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五)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会员因工作变动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免除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本会业务活动,领导办公室开展工作;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察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至少设1名监事,3名以上监事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察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均不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主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聘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单。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会议; (三)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具体实施本年度各项活动计划; (五)向理事长提出奖励金、会议费、办公费、财务人员误工补贴等经费的支付计划; (六)决定各机构人员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若干名;永久名誉理事长若干名,永久名誉理事若干名: (一)名誉理事长由有较高影响的省级领导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或侨领担任,名誉理事一般由上述三部分同胞中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担任; (二)凡捐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外人士为永久名誉理事长; (三)凡捐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外人士为永久名誉理事。 以上人士有权参加理事会,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表决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海外友人捐赠; (二)基金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以个人自愿为原则,不搞任何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会基金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河北省贫困地区脱贫工作; (二)支持河北省贫困地区养老事业; (三)奖励河北省贫困地区优秀中小学教师和学生; (四)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 (五)救助孤寡伤残老人及贫困家庭儿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接受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外侨胞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公益事业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向社会公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要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章程规定使用资金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按章程规定使用资金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其错误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计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观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设立账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专人。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经费支出由理事长或驻会副理事长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要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要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四条 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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